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25-02-17
甬科资〔2025〕2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76 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宁波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央引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宁波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引导资金相关管理办法。
(二)根据中央下达的引导资金预算规模,结合本市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发展基础数据和相关政策,编制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宁波监管局。
(三)负责引导资金项目全周期管理,包括项目储备、项目日常监管、项目验收、项目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资金管理。
(四)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引导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包括审核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目标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重点评价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协同市科技局制订引导资金相关管理办法。
(二)确定引导资金分配原则、支持重点,根据市科技局确定的引导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
(三)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科技局适时对引导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区(县、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做好下达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
(二)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三)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编制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按照规定要求、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
(三)按照要求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对引导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履行引导资金使用相关职责。
(四)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开展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预算执行、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报告等材料。
(五)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 引导资金分配聚焦我市重点发展领域,遵循“聚焦重点,注重绩效”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优先支持预期能取得明显绩效的平台和项目。
第八条 引导资金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 号)有关规定,用于支持重大科技任务、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等五个方面。
第九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引导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支持重大科技任务、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中央引导资金,可采用事前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投入方式。
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中央引导资金,可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投入方式。
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的引导资金,分配主要因素有:
(一)属地基础科研条件类因素。主要包括属地研发人员、研发经费投入、基础研究投入等基础科研条件情况。
(二)地方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类因素。主要包括属地高新技术企业数、属地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属地高技术产业研发机构数、属地技术合同成交额等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
(三)政策任务类因素,主要包括年度考核任务完成情况。
具体支持形式在当年度编制的引导资金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项目验收管理等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资〔2023〕33 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甬科资〔2019〕99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拟分配到企业的引导资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7 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 30 日内,会同市科技局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宁波监管局。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采用直接补助方式进行支持的,需进行预算编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按照国家科研经费要求编制和使用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
采用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支持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
采用本办法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支持的,具体形式在当年度编制的引导资金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项目实施期间,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并按照要求报送绩效自评价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
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并参照相关管理规定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绩效突出的,可以给予滚动支持。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监督部门、市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其他监督机构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政策解读链接:《宁波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