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25-02-17
一、制订背景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2023年,财政部、科技部出台《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引导资金管理,并明确要求省级财政、科技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引导资金分配聚焦我市重点发展领域,遵循“聚焦重点,注重绩效”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优先支持预期能取得明显绩效的平台和项目。
引导资金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有关规定,用于支持重大科技任务、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等五个方面。
三、分配方法
引导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支持重大科技任务、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中央引导资金,可采用事前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投入方式。
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中央引导资金,可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投入方式。
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的引导资金,分配主要因素有:
(一)属地基础科研条件类因素。主要包括属地研发人员、研发经费投入、基础研究投入等基础科研条件情况。
(二)地方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类因素。主要包括属地高新技术企业数、属地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属地高技术产业研发机构数、属地技术合同成交额等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
(三)政策任务类因素,主要包括年度考核任务完成情况。
具体支持形式在当年度编制的引导资金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四、预算执行
采用直接补助方式进行支持的,需进行预算编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按照国家科研经费要求编制和使用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
采用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支持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
采用本办法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支持的,具体形式在当年度编制的引导资金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五、政策解读机关
《宁波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解读人:龚靓 联系方式:0574-89292201
政策原文链接: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