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信息来源:市投促署
发布日期:2021-04-19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宁波市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推动我市软件业更好更快发展,更好地发挥软件赋值、赋能、赋智作用,推动我市全面建设高水平国际港口名城、高品质东方文明之都、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市,根据我市当前软件业发展的实际,贯彻国家、浙江省关于软件业发展的政策要求,总结前几年软件名城政策组织实施经验,研究起草了《宁波市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国软件名城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信软〔2017〕11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53号);
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115号)。
三、主要内容
《宁波市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一)各项扶持政策的补助标准。
1.加大对宁波软件产业园的支持力度。对宁波市软件产业园引进(建设)的服务于全市软件产业的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原则上不超过2个),按平台建设实际投入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根据引进或设立软件企业的注册资金、软件业务收入规模、企业缴纳社保员工人数等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3.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一是支持企业做大,一方面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速、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速等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另一方面根据企业软件业务收入达到一定的规模给予相应的奖励。二是支持企业做强,一方面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给予企业实际到位股权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另一方面对企业入围全国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独角兽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4.鼓励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信息安全、集成电路设计等领域优秀项目研发和产业化,支持软件首版次产品研发。根据企业研发投入、重点研发项目技术和产业化情况,给予分档补助。二是支持企业向国家、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根据企业申报国家、省软件信息服务类项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是对首次开展ITSS、保密资格和信息安全等认证的软件企业,每个认证项目按级别给予分档补助。
(二)各项扶持政策的适用对象。
1.本细则中所指企业,是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且按照统计部门、经信部门要求开展软件业统计工作的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无严重失信记录。
2.本细则优先支持符合《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四条所列条件(政策条件有调整时,以新政策为准)的企业或通过软件企业评估的企业;对于未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不高于奖励额度60%的比例支持。
3.本细则中所指“研发投入”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项扶持政策的申报审批程序
1.年度申报要求另行通知,有关政策规定、申报指南、申请表格、认定公示、资助文件等在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网站上予以公告。在规定时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其申报资料经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经信局。
2.市经信局对申报材料初审后,组织人员或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和验收,对最终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市财政局根据公布结果拨付补助资金。相关企业(单位)按属地向同级财政局申拨。
四、解读机构与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张楠
联系方式:0574-89183429